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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初的中央僧官——“十大德”

作者:董秀敏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07日

【内容提要】 文章主要针对唐初的中央僧官“十大德”做了考察。首先针对“十大德”的历史渊源及其特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察。其次对作为僧官“十大德“的履任程序,及其在当时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了“十大德”意义。

【关键词】僧官 “十大德” 僧务机构

【作 者】西藏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助教。

 

僧官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宗教行政管理制度,大约创立于东晋时期,它是在中国佛教不断壮大及寺院经济日益扩展的情况下,佛教与中国封建政治相互交涉下的错综运动的产物。鎌田茂雄对僧官这样下定义:“所谓僧官,就是国家从僧侣中选拔任命、以管理监督佛教教团为目的、统管僧尼进行法事的官吏。”[1]  僧官就管理区域不同,分为中央僧官、地方僧官和基层僧官。唐初,因国家政局不稳,无暇顾及佛教管理,所以暂时设置“十大德”作为中央僧官管理全国佛教。达到以僧制僧的目的。

一、十大德的渊源

大德梵语为bhadanta,音译婆坛陀,在印度是对佛、菩萨、高僧或长老比丘的敬称,如《四分僧戒本》云:“毗婆尸、式弃、毗舍、拘留孙、拘那含牟尼、迦叶、释迦文诸世尊大德,为我说是事。”[2]佛教传入中国后,对佛、菩萨就不用“大德”这一称呼了,大德只是对高僧的敬称。到了隋唐时期,凡是从事译经的僧人都称为大德,并且出现了“十大德”的称谓。《续高僧传》卷十一记载:

居士高天奴高和仁兄弟等同传梵语。又置十大德沙僧休、法粲、法经、慧藏、洪遵、慧远、法纂、僧晖、明穆、昙迁等,监掌翻事,拴定宗旨。[3]

隋朝此时设置的“十大德”就是译经的大德,他们的任务是协助达摩笈多翻译梵文经典。但到唐初,“十大德”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敬称,而成为了统管中央僧务的僧官。其实关于唐初“十大德”是否是僧官古德的记述也并不一致,《大宋僧史略》卷中“杂任职员”有“唐初数叶,不立僧主,各寺设此三官(寺院三纲)而已。”[4]赞宁在此认为唐初除了寺院三纲和寺监作为基层僧官管理僧务外,唐初政府没有专设中央僧官。但《续高僧传·吉藏传》载:“武德之初,僧过繁结,置十大德,维持法务。”[5]及《释氏稽古略》卷三载“于慈悲寺制十大德。统举僧尼。” [6]这里虽没有明确表现“十大德”就是僧官,却指出“十大德”的职责在于维持法务,暗示了“十大德”就是僧官。明确指出唐初设立僧官的是《续高僧传 智藏传》,传云:“逮武德初岁爰置僧官,众以积善所归,乃处员内。道开物悟,深有望焉,虽预曹僚,而身非世检。[7]同书卷二十四《明赡传》:“大唐御史,爰置僧官”[8]。从僧传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在唐初武德年间,已经有僧人因“积善所归”而被举为“僧官”。因此,可以肯定唐初“十大德”就是僧官。因为《续高僧传》为唐僧人道宣(596667)撰,道宣出生于隋开皇十六年(596),他十六岁就舍俗在长安日严寺出家,二十岁于长安禅定寺依当时的律学大师智首律师受戒,武德年初唐政府实行“十大德”制时,作为僧人的释道宣年龄大约二十五岁左右,此时的他身处长安,对唐朝廷制定的佛教政策应该有直接体验的。所以,道宣关于唐“十大德”的记载出现的错误可能性极小;而《大宋僧史略》则有宋代僧人赞宁(9301001)撰,比较释道宣而言,他身处的时代距唐朝较远,肯定没有道宣了解当时唐代的佛教政策,且《大宋僧史略》错误和矛盾之处很多。据此,可以断定唐初“十大德”不再同于以前的仅仅是无实权的尊号,而是具有一定权利的管理僧务的中央僧官。

关于唐初“十大德”的设置,可能借鉴了北齐时期中央僧务机构昭玄寺十统的经验。北朝的北魏拓跋政权虽然与中原和江南等地相比,接触佛教的时间较晚,但由于拓跋政权者的积极推广,佛教的传播与发展却极为迅猛,僧尼人数的庞大和寺院经济的发达,超过了同一时期的南朝诸国。佛教发展到北齐,虽然中间经历了经历了一次灭佛法难,但佛教僧团的发展规模也是相当惊人的,据《续高僧传》载,北齐由皇室亲自立的寺庙达四十三所,邺都的寺庙约有四千所,全国僧尼人数多达二百余万。面对如此庞大的宗教团体,北齐政府采取了既利用同时又控制的政策。天宝年间,为了管理和肃正佛教教团,文宣帝时,北齐政府在中央佛教管理机构昭玄寺下设立了以法上为大统、其余为通统的十统僧官制,另外又置令史员五十人配合十统管理佛教。《续高僧传》卷八《法上传》谓:“初,天宝之中(550--559),国置十统。有司闻奏,事须甄异,文宣(高洋)乃手注状云:上法师可为大统,余为通统。”[9]《佛祖统纪》卷四十九也载“诏置诏玄十统,以沙门法上为大统,令史员置五十余人。”[10]

唐初“十大德”的设置与此极为类似,在唐初的“十大德”中,保恭居于首位,据《续高僧传 保恭传》记载武德二年,下敇诏还依旧检校,仍改禅定为大庄严。及举十德统摄僧尼,京辇诸僧慑惮威严,遂不登基。高祖闻之曰:‘恭禅师志行清澄,可为纲统,朕独举之。’既为斯任,诸无与对。遂居十大德之右,专管剖段。[11]由此可以看出,保恭在唐高祖的支持下,成为了“十大德之右”。从而,唐初也建立了以一僧为正,其余九僧为副的中央僧官制,只不过北齐称为“十统”,而唐称为“十大德”,名字不同而已。

十大德的特点

唐初“十大德”的成员共有十位,但据现存的史料,能考知的只有七人,按出生日期顺序分别为:智藏、慧因、吉藏、保恭、明赡、法侃、海藏,另外三大德现已无从得知这十大德虽出师大都不同,但却有着共同的特点。

(一)在南方求学或弘法,且大都是义学高僧

十大德中的大部分人都曾在南方求学或弘法,且以义学僧闻名。如保恭,以《法华》为本,先后随彻法师学《成实》,随惠晓禅师习禅,随嵩公学《地持》,随慧布修《地论》。在慧布圆寂后统领栖霞寺弘法;三论宗的实际开创者——吉藏,七岁时投奔江西兴皇寺的道朗法师学习,学成后先后在嘉祥等地弘法。吉藏除了多次讲经说法,还著书立说,是不折不扣的义学僧;明赡在大集寺期间专职于研究《大智度论》,精通内、外典,著《大乘经论》;慧因曾先入建初寺随宝琼法师学《成实》,后从钟山惠晓请教禅法、长干寺辩法师习“三论”,并且在南方以讲《成实》、“三论”而闻名;法侃则在南方以《十地经论》、《地持》尤其是《摄论》知名,尤其善解《摄论》;关于海藏法师的学业和弘法不明。现在可考的七人中,只有一个求学弘法于北方,即智藏法师,“以《智论》为言先”,而智藏以“山世乃异。适道不殊”拒绝帝王的邀请的做法,与南方僧侣的“影不出山,迹不入俗”[12]的做法很是相似。

另外,“十大德”研精一派,但却博通诸家。这是因为唐初是佛教诸多宗派正在形成的时期,在佛典上相互借用和吸纳,具有圆融性。那时的高僧们“依着当时著名学者的取材不同以及各有侧重之点,后来就形成了种种宗派,但是都带着些调和色彩。”[13]

总之,唐初唐王朝选拨出的“十大德”是以南方义学为核心的中央僧官管理集团。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两个:

原因一:南方义学僧的北上

北魏、北周的两次禁佛使北方僧众大量南下,促进了“南义”的形成。义学在南方发展的如火如荼,义门丰富,人才鼎盛。至隋唐时期,南方却陷入战乱。而隋唐两朝帝王则一改北周的禁佛政策,鼓励佛教的发展,特别是隋文帝更是大兴佛教。于是在南方的义学僧又群起而北渡,带来了“南义”的菁华。尤其是长安定都,促使南方义学高僧大德聚集京城,带来了中国佛教史上义学的繁荣。隋唐长安释门义僧围绕着《涅槃经》、《摄大乘论》、“三论”、《法华经》、《华严经》等经论,研精教理,阐发佛经要义,作出了中国化的诠释,受到长安贵族与百姓的欢迎,使得义学腾誉全国。然而北方佛教在经过两次法难后,僧才凋零。且相对于南方僧人重义理,北方则偏重禅修,所以北方僧人中义学造诣突出者并不多,号召力有限,不能胜任作为全国性代表的角色。于是随着佛教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唐王设置以南方义学僧为核心的中央僧官统领全国佛教,也是顺应了当时的形势。

原因二:隋唐两代统治者对佛教义学的扶植

佛教自两汉之际传入,历经魏晋隋,在此期间,随着佛教的发展,佛典大量传入,翻译经论渐多。“教本通扬,宗归义举”[14] ,义学对佛教的深入发展起着决定性的意义。到了隋唐时期,国家定都长安,长安不仅成为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也是全国佛教发展的中心。隋唐统治者和社会不再仅仅满足于对佛教寺庙的布施等形式,也开始关注佛教义理,提倡讲习经论。所以隋唐以来统治者不断从南方诏引义学大德。隋朝的开国皇帝杨坚,因从小被智仙神尼抚养,所以对佛教有很深的感情,他继位后曾这样表明其护持佛教的态度“朕归依三宝,重兴圣教,思与四海,共修福业。”[15]他在广建寺庙的同时,也常常延请义学僧为其讲经,《续高僧传·法称传》载“正殿常置经座,日别差读经,声声不绝,听览微隙即问经旨”[16];开皇七年(587年),隋文帝又下诏请洛阳慧远、魏郡慧藏、太原昙迁等“六大德”同集京辇,安置大兴善寺供住。同时还先后敇立一些义学名僧为“五众主”和“二十五众主”,大大促进了义学的发展;隋炀帝也仿其父文帝建立大禅定寺,诏请各义学大德入住。而唐朝开国之君唐高祖早年也崇信佛教,对佛教虽从政治考虑上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他不碍他积极扶植佛教的发展:武德七年(624)唐高祖就亲临国子学释奠,令沙门慧乘讲《波若经》。

(二)唐代十大德大都曾在长安的大兴善寺、禅定寺或大禅定寺任职

    大兴善寺初称“遵善寺”,初创于西晋武帝(256—289)年间,北周明帝(557—560)大加扩建,改称陟岵寺。隋文帝杨坚于开皇二年迁建陟岵寺于新建都城大兴城(唐改长安城)的靖善坊和崇业坊中,并以陟岵寺所在坊命名,故称“大兴善寺”,在当时被称为“国寺”。[17]而禅定寺则是隋炀帝为文献皇后所立;大禅定则是隋炀帝为其父文帝追福而立的皇家功德寺。而唐初的十大德大都在此三座寺院弘法或居住:作为十大德之右的保恭被隋炀帝敇为长安禅定寺道场主;慧因于隋仁寿末年被诏任为长安大禅定寺道场上座;明赡则在开皇三年纲管大兴善寺;法侃和智藏在任十大德期间,晚年也曾迁住大兴善寺,受到官奉。吉藏虽未曾居住大兴善寺、禅定寺或大禅定寺,但他也曾在隋炀帝所建的日严寺居住,日严寺也与其它三寺一样为唐长安佛教界的重镇。海藏的行迹则不明。

唐初置“十大德”时,为何从这三座寺庙中选拨或把“十大德”中的人员置于这三座寺院中?这就要涉及寺院等级划分的问题。佛教自汉传入中国后,以积极圆融的精神努力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很快就受到了上至皇宫贵族、朝廷百官,下至黎民百姓的欢迎,与此同时,官建或民建寺庙也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地上出现,而汉至唐间寺院的营造有两种途径:“檀主施营和释门自营。主要途径是檀主施营。”[18]在等级分别严格的社会环境下,由不同身份地位的檀主(皇族、贵宦、百官、百姓等)修建的寺庙,营生出了公私营寺者因社会地位和寺院所处地理位置的高下不同的名分,为分化寺等创造了社会催生机制。关于佛寺等次,有过种种官方或个人的分划,综其基本原则,不外从营寺者的名分着眼,或从佛寺的政区所属着眼,即名分本位或政区本位。“名分” 即檀主身份,反应了营造者身份贵贱;“政区”即寺庙所属的地区等级,反应地属高下。所以由“名分”本位和“政区”本位派生的寺等划分,无非是中古社会等级与政区等级秩序的映象。[19]

魏、梁至唐末数百年间,寺等分划的历史演进显示,以唐初武德贞观为分界,此前分划寺等,名分本位是主导;此后,政区本位是主导。而唐此前的朝代——隋代的寺等观念,仍以名分本位为主导。隋首重皇家功德寺,其次是国家敇建的大寺。功德寺中,文帝为献后立的禅定寺,隋炀帝为文帝立的大禅定寺,“天下伽蓝之盛,莫与为比”[20],地位最尊。国家敇建大寺,京师如遵善,“寺殿祟广为京城之最,号曰大兴佛殿,佛殿制度与太庙同。”[21] 而社会到了唐代,唐高宗时期,区分佛寺的观念似乎向地望本位转化,佛寺多以“京寺”和“诸州寺”相称。(唐开元时期确立“按州置寺”的原则,全国形成佛寺是一统群系,寺等分划的政区地望本位随之确立。) 武德九年(626)诏,命“京城留寺三所”,“天下诸州各留一所”[22],这三所“京寺”,其实恰是杨隋两大功德寺和大国寺的易名:禅定改大总持,大禅定改大庄严,遵善改大兴善。由此可见,大禅定寺、禅定寺、大兴善寺时,无论是在隋代、还是在唐代,都是佛教重地。尤其是在唐开国之初,局势未定,国家一时没有人力和财力耗于寺庙建造。而隋代时期的国家寺院和皇家功德寺自然成为唐初时期最受重视的佛教场地。因此,唐政府设十大德从这三座寺院中选拨或诏十大德居住是在情理之中的。

三“十大德”的选任和履职程序及其职责和权力的局限性  

(一)十大德的选任和履职程序

唐初“十大德”的选任和履职的情况,在相关记载中有迹可循,《续高僧传 法侃传》:“大唐受禅,情存护法,置十大德,用清朝寄。时大集僧众,标名序位。侃仪止肃然,挺超莫拟,既德充僧望,遂之斯任。恂恂善诱,弘悟繁焉。晚移兴善,讲导无替”[23]续高僧传 智藏传》:“逮武德初岁,爰置僧官。众以积善所归,乃处员内。道开物悟,深有望焉。虽预僧僚,而身非世检。时复临叙,终安丰德”[24]《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云:“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为众所推者补充,申尚书祠部。”[25]通过这三条记载可以看出,“十大德”的选拨和履职有一定的程序:首先要“大集僧众,标名序位”;然后召集的众僧人再推荐出“积善所归”者,成为“十大德”中的一员;最后申请尚书祠部批复或者备案。不过从《旧唐书》卷四十四“鸿胪寺”条:“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26]中,可知在选任“十大德”时,除了僧众负责选拔外,崇玄署也起着对“十大德”的选拨或者监督的作用。经过僧众和崇玄署选拔出“十大德”后,再申请祠部批准。可见,祠部是“十大德”选任的最终决定者。

但有时皇帝也可直接任命十大德的人选。如保恭,在众僧人反对保恭任“十大德”之列时。因为高祖说:“恭禅师志行清澄,可为纲统,朕独举之”[27],而成为“十大德”之首。这说明皇权在僧侣人事任命上的绝对权威。

 

(二)十大德职责和权力的局限性 

1十大德的职责

首先,统领全国僧尼,纲维法务 关于“十大德”职责的相关记载不是很详,但根据《吉藏传》“武德初,僧过繁结,置十大德。纲维法务,宛从初议[28]及《释法侃》“国初诏选十大德,充统摄僧尼之任”等记载可以得知,“十大德”的设置是在唐政府戎马争战、局势不定,无力制定健全的宗教管理政策的情况下,面对僧务繁戒时,设置出的中央僧官,他们的职责是统管天下僧尼,纲正法务,从而维护唐政府的统治。

其次,管理僧务外的其他权力。“十大德”除了统摄全国僧尼外,作为中央僧官和皇帝中意的人选,他们的言行也应会或多或少影响到朝廷政策,尤其是皇帝的决定。《续高僧传·吉藏传》载:

及大唐义举初届京师,武皇亲召释宗,谒于虔化门下。众以藏机悟有闻,乃推而叙对曰:“惟四民涂炭,乘时拯溺,道俗庆赖,仰泽穹武。”皇欣然劳问勤勤,不觉影移[29]

《续高僧传明赡传》载

贞观之初,以赡善识治方,有闻朝府。召入内殿,躬升御床,食讫对诏。广列自古以来明君昏主制御之术,兼陈释门大拯以慈救为宗。帝大悦,因即下敕:年三月六普断屠杀;行阵之所,皆置佛寺,登即一时,七处同建。如豳州昭仁、晋州慈云、吕州普济、汾州弘济、州昭福、郑州等慈、洛州昭觉;并官给匠石,京送奴隶。皆因赡之开发也。[30]

吉藏和明赡他们从释教对社会的安定、世俗的良化甚至把佛教作为明君的御国之术阐述政教的关系,从而使高宗大悦,尤其是高宗在听过明赡的一番陈述后,即制定了禁止屠杀日、为安慰亡灵和稳定民心而广建佛寺等举措。

2十大德职权的局限性

十大德作为唐初的临设僧官,其权力相比前朝中央僧官大大减弱,首先表现在中央僧官的管辖机构:唐以前皆有由僧人任职的专属僧务机构管理佛教,如北朝的僧官管理机构——昭玄寺:昭玄寺是北魏时设置的专管僧事的宗教机关,它是一个独立机关,不属于任何的俗官衙门,与卫尉寺、光禄寺等诸世俗衙门向并列,直接听命于皇上。可见它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唐初,唐政府在世俗官府鸿胪寺下设置崇玄署,管理僧官选任事务;而且十大德的遴选还要经过祠部的审阅,最后再由皇帝任命。这样,唐初的僧务管理权就归属于中央政府设置的世俗机构,“这样,原来僧官独揽的僧务管理权被分割了。”[31]

僧人法雅一事则具体体现了“十大德”权力的局限性:法雅是唐高祖极为宠信的僧人,高祖给其妻媵任其愆溢命诸子弟拜之,使之置之帷幄,参与机要,在当时法雅可谓是权倾左右。而法雅也对李唐王室很是“忠心”:武德七年,中国北方受猃狁(指突厥)侵略时,法雅便主动“奏请京寺骁捍千僧,用充军伍,有敕可之。雅即通聚简练、别立团队。既迫王威,寂无抗拒。”当时的智实法师就致书于法雅,让他停止诏僧从军的做法,法雅不但不听,“得书逾怒,科督转切,备办军器,克日将发。”智实知道后大哭,“千僧同时号叫,听者寒心下泪”,智实悲怒之下,对法雅出手,法雅遂在高祖之前状告智实。高祖即下令治罪于智实,后在仆射萧瑀等的请求下,“敕乃罢令还俗”。[32]

僧人戒女色这是僧侣必须严守的戒规。不涉身军事也是僧人严守的戒规,这在四分、十诵二律有明确规定,其中四分戒本第九七、九八、九九戒云:

若比丘往观军队,除时因缘(即除了一时因特别机缘),波逸提。若比丘军中住,若二宿三宿,或三宿者,波逸提。若比丘军中住,若二宿三宿,或时观军阵斗战,或观游军象马势力者,波逸提。[33]

波逸提是具足戒的一部分,音译又作波夜提、贝夜提、波逸底迦,意译为。此系轻垢罪之一。若犯此戒,或舍财物、或作忏悔,自得清净;如若不然,必堕恶趣,故云堕。其实法雅调动僧人从军,并不是中国佛教史的首例,在此之前就有许多僧人从军的例子,如少林僧人助李世民战胜王世充,[34]慧休助唐军平定刘黑闼叛乱。[35]但这却与佛教的戒规相违背,智实极力反对,并怒斥法雅为“魔”,完全是笃守佛教戒规的表现。但是却险遭还俗的下场。无论是法雅的娶妻还是法雅组织僧兵从军都是严重违背了佛教戒规,引起了众僧的不满,但是众僧却都是“惘然不敢陈者”,这里不敢陈者当然也包括了十大德;智实为了维护佛规而几乎惨遭加罪的下场时,最后为法雅求情的不是作为中央僧官的“十大德”,这些大德作为当时的德高望重的高僧,大都严守戒律,其中不乏对僧侣守戒规要求严格者。因此无论是作为纲正法务的僧官职责,还是作为众僧人推崇的佛教领袖,他们都理应严惩严重破坏佛规的法雅,或者至少为护法而遭法雅陷害的智实向皇帝求情免罪或减罪,但是此时却没有任何记载他们为智实求情的记载,反而是俗官仆射萧瑀等奏书高祖,为法雅开脱。这就充分说明了十大德权力的局限性。

 

小结

唐初置“十大德”的目的是试图通过上层僧侣来对下层寺院僧侣的统管,世俗官员对上层僧侣进行监管的体系下,从而达到以僧治僧、以官统僧、有效的管理全国佛教的目的,但实际效果却不大:在《沙汰佛道诏》中就有描述当时僧侣的状况“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嗜欲无厌,营求不息……驱策畜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典之训”。甚至“亲行劫掠……自陷重刑。”[36]最终使朝廷站在“正本澄源”的立场上沙汰佛教。

对其原因,台湾僧人明复这样认为:“因有法雅从中掣肘,根本不能有所作为。同时唐势犹微,疆域尽限关中一,刘武周、王世充辈又近在肘腋,十大德之设,竟同弁髦。”[37]明复认为唐初政府开国之初,由于疆域小,政权尚未统一,导致不能顾及佛教的管理是有道理的。但把把十大德失败的重要原因归因于僧人法雅,却又失偏颇。唐高祖虽然优宠法雅,但是在政治上崇尚儒教,在宗教信仰上,相对于佛教而言,更是推崇以李耳为教主的道教。他之所以优宠法雅,让法雅干预重要僧务,是因为以法雅为代表的支持唐王朝统治的部分佛教势力在作后盾:唐建立之始,政局不稳、迫切需要各方面的财力、人力的支持。因此,与其说是高祖优宠法雅,不如说优宠以法雅为代表的具有强大经济实力和人力且支持唐政权的的部分佛教势力。

除了上述原因外,最重要的是唐政府到了贞观年间,中央与地方政权建设基本完成,国家得到了统一,政府这时有能力和精力整饬宗教,随着中央政权的加强,朝廷逐渐加强了对佛教的控制,重要的表现就是把僧务的管理权逐渐转移到了中央的鸿胪寺和州县的功曹之中,这时的“十大德”作为唐初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完成了它的使命。

但“十大德”终于何时的具体时间却现已无史料考察,虽然唐初“十大德”的创立的时间能够确定为武德初岁,这在《续高僧传 智藏传》里有明确的体现。现有的史料不但没有记载“十大德”结束的时间,而且也没有有关填补“十大德”的记述。因此,可以推测,“十大德”只施行于与唐武德至贞观年间,可能随着十大德的逝去而“自行消失”[38]武则天至唐代宗期间,“十大德”的名称又多次出现,如武则天时期,“则天有旨,命京城十大德为授满分戒。”[39]唐中宗时的律学名僧思恒律师,唐中宗召其“入内道场,命为菩萨戒师、充十大德,统知天下佛法僧事”。[40]还有这时的另外一个“十大德”——道岸律师,唐中宗赞他“学综真典,观通实性。维持法务,纲统僧政”。[41]不过,这时的“十大德”已经失去了僧官的性质,只是一种德高位尊者的荣宠之称。他们只是因主持讲席、法坛而负盛名,不再过问释门政条了。[42]而代宗时期“敇京城僧尼临坛大德各置十人,以为常式,有阙即填”,[43]这里对“十大德”直称为“临坛大德”,表明了其身份——登坛授戒僧。总之,则天、代宗时期的“十大德” 基本成为了皇室的御用僧人,其政治色彩已淡化。原因则与武则天延载之后祠部逐步加强对佛教的管理有关,也与安史乱后僧官制的松弛有关[44]

 

 

 



 



[1][1]鎌田茂雄简明中国佛教史》,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131页。

[2][2]大正藏》第22册,1015

[3][3]大正藏》第50册,第433

[4][4] 大正藏》第54册,第244

[5][5] 大正藏》第50册,第513

[6][6] 大正藏》第48册,第812

[7][7] 大正藏》第50册,第586页下

[8][8] 大正藏》第50册,第632

[9][9] 大正藏》第50册,第485

[10][10] 大正藏》第49册,第356

[11][11] 大正藏》第50册,第512

[12][12] 大正藏》第50册,第357

[13][13] 吕澂中国佛学源流略讲》, 北京:中华书局1997,第335页。

[14][14] 大正藏》第50册,第548

[15][15] 大正藏》第52册,第213

[16][16] 大正藏》第50册,第701

[17][17] 韩养民唐都皇家寺院 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第27页。

[18][18]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221页。

[19][19] 参考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221-222页。

[20][20] 宋敏求长安志10“永阳坊”,陕西:长安县志局1931

[21][21] 同上书,卷7

[22][22]旧唐书1“高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2000,第11页。

[23][23] 大正藏50册, 513

[24][24] 大正藏50册,第456

[25][25] 旧唐书44“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 2000,第1284页。

[26][26] 旧唐书44“鸿胪寺寺条” 北京:中华书局2000,第1284页。

[27][27] 大正藏50册,第513

[28][28] 大正藏50册,第513

[29][29] 大正藏50册,第513

[30][30] 同前书,632

[31][31] 白文固南北朝隋唐僧官制度研究》,《世界宗教研究》,1984(1),第57页。

[32][32] 以上均引自《续高僧传·智实传24《大正藏50册,第634

[33][33] 大正藏》第22册,第27

[34][34] 金石萃编》卷41北京:中国书店,1985

[35][35] 续高僧传·慧休传》卷15,《大正藏50册,第544

[36][36] 全唐文3“沙汰佛道诏”,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38页。

[37][37] 明复中国僧官制度研究》,台北明文书局出版社 1981,第55页。

[38][38] 明复中国僧官制度研究》,台北明文书局出版社1981,第55页。

[39][39] 大正藏49,第294

[40][40] 金石萃编77“思恒律师墓志 ”,北京:中国书店,1985.

[41][41] 全唐文17林光宫道岸法师像赞”,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23页。

[42][42] 陈建华唐中期佛教制度史研究》,见济群戒幢文集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228页。

[43][43] 大正藏54册,第249

[44][44] 张弓佛寺文化史》,中国社会科学院1997,第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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